公告 | 大厂县社会事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人事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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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社会事务局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镇、高新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规定。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依法依规支付劳动报酬。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三、疫情及时上报制度。摸排本辖区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排查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人数,以及在治疗、隔离期间需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等。
四、顺延劳动合同备案时限。按照有效阻断疫情发展,减少人员聚集等疫情防控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减少见面办公的次数和时间。办理签订、解除等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时限顺延,尽量在2月9日全省企业复工复业之前不去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用人单位如需紧急情况到社会事务局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请务必做好防护措施。
五、加大劳动争议调解职责。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努力将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积极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申请先行调解,充分运用电话调解、在线视频、互联网平台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进行调解处理。
请各单位、企业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稳定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浩林 8859970
刘 蕾 8859970
大厂回族自治县社会事务局
2020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