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县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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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时间和标准
我县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9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
二、适用范围大厂回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构成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一)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二)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的重要保障手段,是依法确定的保障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刚性底线。各用人单位要及时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全体劳动者公布,并严格执行,搞好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有效措施及整改意见。我局将不定期对各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将依法纠正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来源:大厂人社
